近日,自然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内容,及时调整相关业务流程,目前,申请人在受理窗口只需提交一次补证申请,就可以同步办理发布遗失声明与补办产权证书业务,工作人员即时审核登簿,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立等可取”,及时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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