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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对市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杨洪艳代表关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难的建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杨洪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目前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管理依据的是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于2020年5月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按照该办法,目前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系统进行上图入库。对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后,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有了新的要求,主要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进出平衡”。

目前,省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待新办法印发后,市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办法,优化审查备案流程,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与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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