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目前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管理依据的是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于2020年5月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按照该办法,目前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系统进行上图入库。对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后,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有了新的要求,主要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进出平衡”。
目前,省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待新办法印发后,市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办法,优化审查备案流程,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础设施、晾晒场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与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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