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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华齐河北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山东国华昆城齐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国华齐河北风电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齐河县安头乡等4个乡(镇)、安头村等42个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23.8061公顷,其中农用地23.3104公顷(其中耕地14.5365公顷、园地0.0158公顷、林地3.9423公顷、农村道路1.4667公顷、沟渠2.7198公顷、坑塘水面0.6293公顷)、建设用地0.453公顷、未利用地0.0427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2.7091公顷。临时用地用途为表土堆场(1.6986公顷)、施工便道(16.6392公顷)、材料堆场(5.4683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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